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: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,乘坐民用航空器的,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:
(一)枪支、弹药、军械、警械;
(二)管制刀具;
(三)易(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;
具体分解下来大致如下:
一、任何枪支、弹药、军械、警械及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、及零部件)等
1、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2、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3、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。
4、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
5、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6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二、管制刀具:管制刀具包括如下:
A、 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;
B、 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、双刃尖刀;
C、 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剑等器械;
D、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;
E、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。 包括:菜刀,水果刀等.
三、易(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;
A、爆炸品或可能爆炸的物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、电池、打火机、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、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、礼花弹等及其仿制品。
B、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C、易燃液体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;
D、易燃固体: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、乒乓球等;
E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高锰酸钾;
F、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
G、放射性物质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H、腐蚀品: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。
I、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。
J、其它航空禁运品,如: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,如:睫毛膏 发型喷雾 指甲油 发型啫喱 唇蜜 洗发水 香水 啫喱除臭剂 护手霜 牙膏 洗手液 漱口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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